茄子河区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时间:2018-05-31
来源: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建玮
录入:李建玮
审核:蒋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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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大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案件质量,近日,茄子河区检察院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普通刑事案件逮捕前公开审查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主动协调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邀请人民监督员胡集军、杨丽参与郑某、于某等五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捕前公开审查听证会。
听证会上,茄子河区检察院检察官赵爱冬向五名犯罪嫌疑人宣告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侦查机关代表阐述了五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情况,并提出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同时出示了五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五名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希望检察机关可以从轻处理。
听证会结束后,茄子河区院副检察长潘志海、检察官赵爱冬、李传海及人民监督员胡集军、杨丽等人对本次公开审查进行合议。检察官赵爱冬针对五名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认定情况及他们的认罪悔罪表现发表了意见,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五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念及五人均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且社会危险性不大,应当不批准逮捕。包括两位人民监督员在内的其他合议人员发表看法后,茄子河区院侦查监督科根据合议结果于当日对五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次捕前公开审查工作的开展,主要是通过探索捕前公开审查的案件类型,不断积累捕前公开审查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开拓出科学实用的理论创新,发展出规范成熟的工作流程。通过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 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

听证会上,茄子河区检察院检察官赵爱冬向五名犯罪嫌疑人宣告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侦查机关代表阐述了五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情况,并提出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同时出示了五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五名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希望检察机关可以从轻处理。

听证会结束后,茄子河区院副检察长潘志海、检察官赵爱冬、李传海及人民监督员胡集军、杨丽等人对本次公开审查进行合议。检察官赵爱冬针对五名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认定情况及他们的认罪悔罪表现发表了意见,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五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念及五人均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且社会危险性不大,应当不批准逮捕。包括两位人民监督员在内的其他合议人员发表看法后,茄子河区院侦查监督科根据合议结果于当日对五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次捕前公开审查工作的开展,主要是通过探索捕前公开审查的案件类型,不断积累捕前公开审查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开拓出科学实用的理论创新,发展出规范成熟的工作流程。通过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 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