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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上诉的抗诉案件

时间:2022-08-15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冰 苏相月

录入:孙安琪

审核:陈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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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成功办理一起抗诉案件。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无正当理由上诉,同时,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
  最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由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九个月。据了解,该案是佳木斯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首例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无故上诉,检察机关抗诉获改判的案件。此次改判真正起到了惩处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某商店,与店主和店员发生冲突,群众发现并报警,警察在劝阻后将其带上警车,王某某在警车上袭击3名警察,经鉴定,其中一名警察构成轻微伤。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向王某某详细阐明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后果和相关程序,并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从轻量刑,并当庭作出以袭警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宣判后,王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证据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审查情况
  接到上诉状后,一审承办人再次提审王某某,反复向王某某说明量刑的依据,并明确告知其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后果。在王某某仍坚持上诉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邀主审法官一起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王某某仍然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桦南县人民检察院经讨论认为王某某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利用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恶意提出上诉,其行为不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的条件,一审判决的量刑基础已发生变化。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确保认罪认罚制度的正确适用,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就该案提出抗诉。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王某某行为构成袭警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罪名准确。但王某某暴力袭警、情节恶劣,且认罪认罚后反悔,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属量刑畸轻,依法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最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从重处罚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警示作用
  佳木斯市两级检察机关抓住这一成功抗诉有利契机,在全辖看守所内进行了广泛的警示宣传,震慑与王某某同样存在投机心理的一审被告人,取得了良好的震慑效果。据悉,本已口头提出上诉的故意伤害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放弃了上诉想法,已经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撤回上诉状。
 检察官有话说
  2019年10月24日,《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该项制度对当事人权益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经签署,就具有了约束力,司法机关和被告人都应当遵守。对于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的行为,检察机关将通过依法抗诉,引导被告人自觉遵守承诺,确保正确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作用,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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