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积极探索一体化办案机制,在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形成监督办案合力的同时,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作,建立常态化工作衔接机制,共同解决公益损害问题。
3月30日,该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参加,会后召开了鸡西市城子河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提存办法(试行)文件会签会议,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探索“检察+修复+公证”生态修复新模式。
凝聚公益保护合力
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该院积极践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特别是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对所毁林地自愿进行补种的情况,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绿海林业等机关单位共同签发鸡西市城子河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提存办法(试行),推动部门间沟通协作、协同履职。从而实现“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
助力生态修复
该院对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时,围绕本案是否能够适用生态损害修复机制及修复保证金提存办法,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同时,将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司法局、绿海林业等涉及案件的各行政主体置于同一平台中,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共同商讨解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修复治理工作。
听证员一致认为,通过签订生态修复协议明确生态修复责任,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在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的同时,引导“生态违法者”向“生态修复者”转变,能够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让检察履职更有温度
为破解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公益损害赔偿金存取难、监管难、执行难、约束难等问题,城子河区检察院探索运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提存办法(试行),破解了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案件中存在的生态恢复难题。通过赔偿义务人诉前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先行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切实履行生态修复协议内容,积极恢复受损生态。
检察机关以此为依据,将自愿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的情节作为刑事审判认罪认罚的考量因素。在提高生态修复成效的同时,切实提升了公益诉讼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