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的“加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七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张步洪围绕没有进入实体审理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要点进行了解读。
“行政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诉权,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不服驳回起诉、不予立案案件占比较大,检察机关要对这类没有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的‘程序空转’案件给予充分关注。”张步洪说。
他以某村委会诉黑龙江省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诉讼监督案为例进行解释:“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制度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提起诉讼,尽早解决行政争议。同时,为避免当事人因非自身原因丧失司法救济途径,也规定了起诉期限扣除制度。该案中,村委会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主张权利,行政机关承诺自行纠错,表明相对人对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态度积极。村委会因等待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没有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将等待时间从起诉期限中扣除,符合起诉期限制度的基本原理。”
上述案件中由于各方对村委会耽误起诉是否属于“自身原因”存在认识分歧,实践中还有一些争议是因为没有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引起。例如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中,对于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是否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已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仍因支某兰不是该村村民而认为其无权起诉。“这类符合条件的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无论是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服的,应当具有诉权。”张步洪表示。
张步洪说,检察机关办理没有进入实体审理的监督案件,除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外,还要推动撤销、纠正错误、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案件‘抗’出去,还要再盯一程,确保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