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检普法专栏 | 刑事法律讲堂第一期:焚烧秸秆引火灾 后悔莫及危害大
时间:2022-03-07  来源: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何其伟     审核:王立岩     录入:孟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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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E LI JIAN CHA PU FA ZHUAN LAN

  铁 力 检 察

【检察官普法专栏】

检察官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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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八五”普法规划要求,严格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努力当好“普法的先锋”,铁力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普法专栏专门推出系列《刑事法律讲堂》,通过剖析发生在百姓身边的一个个刑事案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向城乡居民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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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分享

【焚烧秸秆引火灾】

分享人 第一检察部 李钰

 

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为方便种地,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铁力市双丰镇横太山村承包的水田地内点烧秸秆。点烧过程中,由于看护不当,导致火势蔓延至两位被害人承包的林地,导致部分有林地过火。经鉴定过火有林地总面积为4.37公顷。经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地过火树木价值为人民币15498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被告人刘某某过失造成有林地失火,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案刘某某过失造成过火有林地失火总面积为4.37公顷,应予立案追诉。

焚烧秸秆不仅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甚至还会引发火灾,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检察官在这里呼吁大家要提高对火灾的防范意识,不要心怀侥幸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贪图省事焚烧秸秆。

 

【禁止焚烧秸秆倡议书】

 

广大市民:
春天是播种的季节,但是在这个万物复苏的时候,天空中却时常笼罩着蒙蒙雾气,空气中还有一些呛人的烟味,这种现象主要是由秸秆焚烧造成的。秸秆、落叶和荒草的露天焚烧,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影响交通安全
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火灾隐患重重
春秋季节,风干物燥,焚烧秸秆、稻草、田边杂草等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靠近山林和居住区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往往很难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三.污染大气环境
由于秸秆的大量焚烧,导致空气悬浮颗粒数量明显升高,焚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使空气中PM2.5升高,降低大气环境质量,直接导致大气污染,造成雾霾天气。
四.危害人体健康
焚烧秸秆产生的烟雾中含有大量的氢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刺激较大,对中老年和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造成很大影响,对我们的身体健康形成威胁。
为此,我们倡议,全民行动起来,共同监督秸秆、落叶和农村荒草禁烧工作,自己坚决不烧,也劝阻家人和他人不要焚烧,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当好义务监督员,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空气质量,保护好每一位市民的身体健康。

 

 

文字、视频制作:铁力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编辑:王思懿

审核:郭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