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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力 检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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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分享
【焚烧秸秆引火灾】
分享人 第一检察部 李钰
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为方便种地,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铁力市双丰镇横太山村承包的水田地内点烧秸秆。点烧过程中,由于看护不当,导致火势蔓延至两位被害人承包的林地,导致部分有林地过火。经鉴定过火有林地总面积为4.37公顷。经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地过火树木价值为人民币15498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被告人刘某某过失造成有林地失火,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案刘某某过失造成过火有林地失火总面积为4.37公顷,应予立案追诉。
焚烧秸秆不仅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甚至还会引发火灾,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检察官在这里呼吁大家要提高对火灾的防范意识,不要心怀侥幸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贪图省事焚烧秸秆。
【禁止焚烧秸秆倡议书】
文字、视频制作:铁力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编辑:王思懿
审核:郭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