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
2008年,某制粉厂破产清算时未将该制粉厂管理的2330.26亩土地纳入清算范围,其中包含农场职工应分土地及口粮田,后该土地被某面业公司接管。
2010年,该土地被时任该面业公司法人房某某发包给马某某,马某某承包后要将其中分给农工的土地收回,农工不同意,持续上访。马某某多次转包后,2021年5月初,该土地其中的300亩,即农工应分土地,被转包给被害人李某龙(男,32岁)。
李某龙未听取农场职工劝阻,执意在该土地上种植玉米。
案发后,李某龙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种植的土地被人破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经审查发现,2019年9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政府与梅里斯区自然资源管理局共同下发文件,同意该争议土地由某制粉厂上级单位铁锋区工信局管理,2020年12月,铁锋区工信局对某面业公司下达文件,要求某面业公司将承包给马某某的土地交回,马某某不予理睬。后来,李某龙(男,32岁)承包并耕种玉米。
检察机关通过开示证据,讲解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构成、量刑标准,出示同罪名判例,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示认罪认罚案例,针对矛盾焦点,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及相关流程。
经过多轮调解,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冯某某等7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就本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取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详细介绍,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分析犯罪原因、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从法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面阐述相对不起诉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等7人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被害人李某龙与其他参会人员一致表示同意不起诉决定。会后,梅里斯区检察院对安某某、冯某某等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双方握手言和。
这起案件办理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普法+调解”,助力化解矛盾纠纷。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案件,安某某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意识到自己这种“夺回土地”的举动已然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该案的发生,值得引起更多的注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必不可少,要抓住重点,针对不同对象,分类施教,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走深走实,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普法体系。要加大对群众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的宣传引导,教育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遇事不走极端,不用违法犯罪行为解决矛盾。
二是不枉不纵,敢用善用不起诉权。检察机关要在办案中注重体现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的界限标准,依法适用不起诉裁量权。充分考量不起诉权运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不应或不必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敢用善用不起诉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