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安全感,维护网络秩序。
“网络暴力案件普遍存在行为跨区域、调查取证对象范围广、体量大,行为定性难等问题,尤其是自诉案件当事人面临着‘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表示。
针对这一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全力做好协助取证工作;对于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指导意见》还规定,应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且法院应依法支持受害人民事维权。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指导意见》强调,针对一些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影响消除难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对受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对于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
“网络暴力成因复杂,需要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方式,做实诉源治理,促进多元共治,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