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制定十二条措施 助推新时代龙江全面振兴
时间:2023-11-20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简报   编辑:何其伟     审核:赵亮     录入:薛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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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制定十二条措施

服务保障新时代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制定服务保障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十二条措施(下称《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推新时代龙江全面振兴。

  《措施》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和视察黑龙江省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的。《措施》明确:

  一是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积极适应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新需求,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深入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的方针政策,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及其合法权益,让企业家专心创业、安心经营、大胆投资、放心置产。

  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案件宽严尺度,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依法规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证涉民营企业案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

  四是秉持谦抑审慎善意司法理念,依法、审慎、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坚持依法强制与善意文明相结合,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觉杜绝机械司法、冷漠司法、拖沓司法。

  五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

  六是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持续推进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常态化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

  ▶七是加大对民营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八是依法保护守信践诺弘扬契约精神,依法惩治恶意诉讼行为和“碰瓷式维权”,助力化解“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权益。

  九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将企业合规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相结合,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提供有价值的龙江实践样本。

  十是强化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诉源治理,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基层依法治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十一是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功能价值,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加强涉民营企业类案研究,依法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助力推动解决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高社会风险防范能力。

  ▶十二是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检商关系,实现常态化联络互动。与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对接活动,帮助企业排查风险隐患,化解涉企矛盾纠纷。注重从民营经济界人士、工商联及商会工作人员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在参议司法中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民主监督。